丽水市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申领指南

导语 重点人群初次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按单位及个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缴费总额确定,补贴金额不超过5000元。

  申报对象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持证残疾人(以下统称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下同)或企业。

  申报条件

  1.市本级重点人群初次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

  2.申请对象应同时符合下述的条件(有关创业扶持政策参照执行):

  (1)符合条件的在校大学生初次创业,原则上在就读高校属地申领创业扶持政策;休学创业在校大学生提供学校出具的休学证明,符合条件的可在创业地申领创业扶持政策;

  (2)注册登记时间在2020年6月15日以后的创业实体,符合条件的可分阶段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补贴标准

  1.2020年6月15日以前注册的重点人群按原政策标准执行;

  2.创业实体登记注册时间应在2020年6月15日以后且登记注册3年内的,按单位及个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缴费总额确定,补贴金额不超过5000元。

  申报材料

  1.《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申请表》原件一份;

  2.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3.申请人身份印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1)学生证或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或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和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以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留学回国毕业生需提供);

  (2)退役军人印证材料或证件(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需提供);

  (3)残疾人证(跨地区的持证残疾人需提供,本地区残疾人信息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4)就业困难人员印证材料(跨地区的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本地区就业困难人员信息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5)登记失业人员印证材料(跨地区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需提供,本地区登记失业人员信息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市本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2.市本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受理材料进行复核和审核;

  3.在市人力社保部门网站公示补贴申领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4.市人力社保部门作出决定后,向申请人反馈补贴核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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