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公积金缴存、提取材料精简新政

导语 为进一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努力打造“提供材料最少”公积金,利用信息共享数据切实让企业和群众“轻松跑一次”,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材料作如下精简:

  为进一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努力打造“提供材料最少”公积金,利用信息共享数据切实让企业和群众“轻松跑一次”,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材料作如下精简:

  一、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无需再提供单位证照,由受理人员通过公共共享数据查询确认单位基本信息。

  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无需再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原件由受理人员验核后退回,身份证复印件不再存档。

  三、职工办理预售商品房提取、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本息提取、一次性提前归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按月提取还贷签约等提取业务,无需再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商业银行《住房借款合同》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商业银行《住房借款合同》原件由受理人员验核后退回,《商品房买卖合同》、商业银行《住房借款合同》复印件不再存档。

  四、职工办理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本息提取、一次性提前归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本息提取无需再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五、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无需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职工死亡证明或者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以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为准。

  六、户籍在丽水市外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无需再提供户口簿,由受理人员通过“公共共享数据查询——人口信息查询”确认缴存职工户籍信息。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丽水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公积金】可获取公积金提取、贷款、缴存、办理等业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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