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公租房申请条件
导语 丽水市开发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无房外来务工人员都可以申请公租房,申请条件详见正文。
公租房的申请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应当推举 1 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共同居住的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特殊情况下,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家庭成员须在同一户籍内(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除外)。
(一)新就业无房职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持有全日制大专或本科毕业证书,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5年;
2、申请人具有莲都区户籍或持有莲都区、开发区公安分局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
3、在开发区具有稳定的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在开发区注册企业自主创业,且已在市区参加社会保险或缴纳公积金;
4、家庭成员在丽水市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无自有住房、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未承租公有住房;
5、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场主体中的累计出资额符合规定标准。
(二)稳定就业无房外来务工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莲都区户籍(不含市区、开发区)或持有莲都区、开发区公安分局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
2、在开发区具有稳定的劳动关系,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已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缴纳公积金6个月以上;
3、家庭成员在丽水市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无自有住房、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未承租公有住房;
4、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场主体中的累计出资额符合规定标准;
5、申请人为在开发区连续从事一线道路清扫清运工作满1年且所在单位为开发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通过招标确定的服务单位的环卫工人,或在开发区连续从事一线公交工作满2年的公交司机,不受上述第1点条件限制,予以优先保障;
6、申请人因超法定退休年龄而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开发区连续从事一线道路清扫清运工作满3年且所在单位为开发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通过招标确定的服务单位的环卫工人,不受第1、2点条件限制,予以优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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