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公租房申请对象
导语 申请对象共分为四类。第一类“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第二类“城镇居民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三类“新就业无房职工”及第四类“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对象
1、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
2、城镇居民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3、新就业无房职工
4、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条件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
1.申请人为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
2.主申请人具有市区城镇居民户籍。
3.家庭成员在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无自有住房,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未承租公有住房,或现有的住房面积未超过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
4.家庭成员在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含已转让)和经济适用住房价差补助,未以本人名义申请过批地建房。
二、城镇居民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主申请人具有市区城镇居民户籍。
2.申请低收入家庭保障的,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申请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保障的,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上年度市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100%。
3.家庭成员在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无自有住房,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未承租公有住房,或现有的住房面积未超过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
4.申请家庭财产收入额度限制:
(1)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市区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市区商品房均价的总额;
(2)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的新车购置价低于市区同期10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成员在市场主体中的累计出资额(含认缴)不超过30万元(含)。
5.家庭成员在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含已转让)和经济适用住房价差补助,未以本人名义申请过批地建房。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
1.主申请人持有全日制大专或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且毕业当月计算起就业未满5年。
2.主申请人具有莲都区户籍或持有莲都区公安分局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
3.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
4.申请家庭财产收入额度限制:
(1)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市区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市区商品房均价的总额;
(2)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的新车购置价低于市区同期10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成员在市场主体中的累计出资额(含认缴)不超过30万元(含)。
5.主申请人市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在市区注册企业自主创业,且已在市区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6.家庭成员在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无自有住房,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未承租公有住房。
7.家庭成员在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含已转让)和经济适用住房价差补助,未以本人名义申请过批地建房。
新就业无房职工获得公租房保障的,家庭成员领过大学生人才租房补贴的,应予退还。
四、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1.主申请人具有莲都区(不含市区)户籍或持有莲都区公安分局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
2.主申请人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已在市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3.主申请人持有初级及以上职称,或五级(初级技能)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4.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
5.申请家庭财产收入额度限制:
(1)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市区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市区商品房均价的总额;
(2)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的新车购置价低于市区同期10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成员在市场主体中的累计出资额(含认缴)不超过30万元(含)。
6.家庭成员在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无自有住房,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未承租公有住房。
7.家庭成员在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含已转让)和经济适用住房价差补助,未以本人名义申请过批地建房。
8.主申请人为在市区连续从事一线道路清扫清运工作满2年且所在单位为莲都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通过招标确定的服务单位的环卫工人,不受第1、3、4点条件限制,予以优先保障;
主申请人因超法定退休年龄而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市区连续从事一线道路清扫清运工作满3年且所在单位为莲都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通过招标确定的服务单位的环卫工人,不受第1、2、3、4点条件限制,予以优先保障。
9.主申请人在市区连续从事一线公交工作满2年的公交司机,不受第1、3、4点条件限制,予以优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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